江苏省高院关于交通肇事罪量刑的规定是什么?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按照以下方法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45万元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4)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上述第(1)至(3)种情形之一的,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具有上述第(4)种情形的,重伤人数或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超过45万元的,每增加10万元增加二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