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量刑及该罪高发的原因?

2024-10-10 09:3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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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而来,该《修正案》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刑法修正案(六)》后我们可以看出,该罪名在原来基础上出现三大变化:

  1、规定的犯罪对象的范围扩大了。原《刑法》规定的是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刑法修正案(六)》将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也列入作为量刑的参考。

  2、规定的犯罪手段的范围也扩大了。将原《刑法》规定的犯罪手段:“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的基础上,增加了“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从字面上我们可以看出“以其他方法”所概括的范围是非常广的。

  3、量刑幅度的加大。在量刑上从原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增设了情节严重的情形,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此可见,国家对该项罪名的处罚力度加大了。

  那么,国家为何会加重对该项罪名的处罚力度呢?在下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对象和犯罪手段发生了多元化,特别是互联网的发展,使得犯罪形态出现多样化,就像普法宣传中时常提到的网络不是法外空间,网络的出现和发展让我们不得不对空间进行了重新定义,如果不将网络空间规范为法律所包含的空间,那么网络的空间将会变成犯罪的温床,从而会对国家治理及社会和谐稳定造成破坏影响。综上,《刑法修正案(六)》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规定是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要求,是为了更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治理发展需要而作出的法律优化。事物总是在不断的变化,人类文明不断向前发展,社会治理的法律依据要顺应时代的潮流;法律的规定不可能一步到位,而是需要不断的优化提升。为什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仍高发不减?在下对此认为跟两方面的因素存在关系。

  一、是大家纯粹性的法律意识浅薄。对该项罪名的规定没有认识,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构成犯罪。我们也将这种犯罪形态称为无意识犯罪。比如诈骗他人通过赌博得来的赌资(认为在法律层面黑吃黑不构成犯罪)。

  二、在多元化的犯罪所涉及的对象和犯罪手段环境下,触犯法律的概率性会更高。法律是双面性的,惩罚罪犯的同时,也保护了被侵害对象的权利,或是保护了遵纪守法者的权益,只有不断加强普法宣传,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让公民懂得约束自我行为,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比加大惩罚力度更具有社会效果和法制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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