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五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胁迫行为,使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到损失的当事人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亦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确定相应的责任。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对当事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是对《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和第一百五十条的解释。《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和第一百五十条分别规定了第三人欺诈和第三人胁迫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但未对第三人的责任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五条填补了缔约阶段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的立法漏洞,规定了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其重大意义在于受到损失的当事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请求第三人承担责任。
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认定规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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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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