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认定规则2

2024-10-21 14:4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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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具有哪些特征?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五条将《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扩张到第三人,规定了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根据该条规定,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都可能因为第三人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五条仅调整合同订立过程中因第三人行为造成当事人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而不调整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第三人行为导致违约的责任承担问题。对于后者,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2)责任主体为缔约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五条所规定的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为缔约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如果因为一方当事人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则遭受损失的一方有权依法主张缔约过失责任,《民法典》第五百条对此种情形下的缔约过失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3)责任成立条件较为严格。《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五条对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设置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即只有在第三人实施欺诈、胁迫行为的情形下,缔约当事人才能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且当事人在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时,人民法院也是“依法”予以支持。这意味着,在此情形下,当事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还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同时,该条还规定了第三人的责任减轻规则,即在当事人也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时,第三人无须对当事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确定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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