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第三人实施的欺诈、胁迫行为与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五条第一句前半段的规定来看,在第三人实施欺诈、胁迫行为的情形下,判令第三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要求第三人实施欺诈、胁迫行为与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这两个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一般认为,只要第三人所实施的欺诈、胁迫行为通常能够误导或者迫使一个正常的自然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就可以推定第三人实施的欺诈、胁迫行为与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除非第三人能够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行为并未受到欺诈、胁迫行为的影响。
〔参见石佳友、付一耀主编:《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释评与案例指引》,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版,第3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