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因第三人实施的欺诈、胁迫行为而订立合同,能否不主张撤销合同而直接请求第三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对于因第三人实施的欺诈、胁迫行为而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或者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而《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五条第一句前半段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胁迫行为,使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到损失的当事人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从该规定来看,在第三人实施欺诈、胁迫行为的情形下,受有损失的当事人请求第三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不以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和是否被撤销为条件。换言之,只要符合该条规定的条件,不论合同是否成立或者受欺诈方、受胁迫方是否主张撤销合同,其都有权依法请求第三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