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程序

2024-10-21 14:50:35

854浏览

律师答疑 如你有法律问题,可直接咨询律师
点击展开完整知识

  1.拘留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拘留证,然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同级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对因现行犯拘留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报告程序作了规定。担任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因现行犯被人民检察院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向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14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担任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决定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非现行犯)、逮捕强制措施的,应当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第148~149条规定了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报请许可或报告的具体程序。担任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经报请该代表所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后被刑事拘留的,适用逮捕措施时不需要再次报请许可。)

  2.拘留的执行。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拘留的时候,必须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捺手印。拒绝签名或捺手印的,执行人员应当予以注明。执行拘留时,如遇有反抗,可以使用武器和戒具等强制方法,但应当适度,以使其就缚为限度。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人员、车辆、查找拘留人等方面予以配合。

  对于被拘留的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异地执行拘留,无法及时将犯罪嫌疑人押解回管辖地的,应当在宣布拘留后立即将其送抓获地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到达管辖地后,应当立即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人,由人民检察院负责讯问。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无法通知的具体情形包括:(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没有家属的;(2)提供的家属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

  有碍侦查的具体情形包括:(1)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2)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3)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3.拘留的期限。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和执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期限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期限的总和。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日至3日。对于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法临平台的立场。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删除请通过【客服中心】联系我们。
看完文章仍有疑问 ?推荐咨询下方专业律师
低至¥0 / 原价 ¥0
限时优惠
15
:
00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平台精选 普法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