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约定,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时身处保险车辆之上的人员。
据此,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车上人员被甩出的应属于本车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由于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故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即“第三者”与“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如果在事故发生前是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只要事故发生时这一时点已经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不含因车辆事故被甩出人员),则属于“第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