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从字面意思上,认罪认罚具结书意味着当事人承认犯罪事实,而不起诉决定则表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相当于无罪。
所以,如果当事人签了认罪认罚,检察院又对其不予起诉,这岂不是前后矛盾?
实际上,二者并不冲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办案机关而言,主要作用就是加速案件进程,节省司法资源,简化诉讼程序。
认罪认罚具结书,本质上就是当事人自愿承认犯罪事实并接受刑罚的书面协议,它既不意味着案件一定会进入审判阶段,也不等于案件结果就是有罪,而只是表达当事人配合司法机关处理的态度和立场。
因此,在案件最终办结之前,认罪认罚并不等于涉案事实、涉嫌罪名、量刑建议不会改变。
在审查起诉阶段,即使当事人签署了具结书,如果检察院后续发现事实证据、定罪量刑等方面的问题或变化,仍然可以依法予以调整、重新协商量刑、再次签署具结书,甚至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子移送审查起诉了,检察院在这个环节要开展一系列的工作,而最终体现出来的结果,要么是起诉,要么是不起诉。
无论起诉还是不起诉,检察院办案的主要依据就是案件事实证据、当事人情节和法律规定。可见,是否认罪认罚与不起诉决定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很多情况下,即便当事人认罪认罚,检察院在审查之后,仍然可能作出不起诉决定,这并不是对具结书的否定,而是基于案件事实和证据的综合考量。
02当然,实务中还是要分情况讨论:
如果当事人没有犯罪事实,或有涉案行为但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这在法律上就是无罪,检察院应当予以法定不起诉。
实务中,这类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通常比较清楚,争议也不大。只要当事人或辩护律师能充分论证,检察官作为专业人士自然也明白。所以,基本不存在认罪认罚(除非当事人不懂而被错误引导),就算签了,在确凿的证据面前,也可以依法不予起诉。
如果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有罪,或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基于无罪推定和存疑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即使当事人在之前签了认罪认罚,检察院也可以存疑不起诉。
这并不代表具结书无效,而是因为案件本身不符合起诉条件,尤其当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均不能收集足够定案证据时,检察院必须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涉案情节轻微的案件中,不少当事人都是先签了认罪认罚,最后又争取到了酌定不起诉结果,比如传销组织中的一般员工、未起组织领导作用的中层或小团队长,走私普通货物案中的公司老板、业务经理、报关人员或兼职水客等。
在这类案件中,当事人的某些行为确实构罪,但由于其并非犯意发起者,居于被指使、安排的地位,对犯罪走向也不起诉决定性作用,或者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且通过退赃退赔、预缴罚金的方式挽回了损失,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因此,综合其在案事实、事后表现、认罪认罚的态度,检察院可以认定其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予以刑罚或可免除处罚”的情形,故予以酌定不起诉。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酌定不起诉的案件,认罪认罚往往是验证当事人真诚悔罪的依据。这一点,在很多酌定不起诉决定书的表述中可以一览无余。
03此外,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当事人和辩护人通过与检察官的沟通,往往也能捕捉到一些信号。
如果检察官有意向作出不起诉决定,在沟通案件时,就可能不会过多讨论案件事实,而是更关注当事人的认罪态度、退赔意愿、退赔的具体数额、预缴罚金的意向。
相应地,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中,有关涉案事实、情节的内容也会较为简短,刑事责任和量刑建议也可能淡化,甚至不涉及具体刑罚,而是重点突出当事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积极退赔和配合情况。
当然,信号并不是百分百靠谱,判断当事人能否获得不起诉,根本上还是要综合全案事实,看是否存在无罪、证据不足、情节轻微或不起诉的空间;如果确实存在,认罪认罚有时候反而是实现目标的一种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