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跨境赌博开设赌场罪的认定

2024-10-28 10: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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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开设赌场”:(1)境外赌场经营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组织、招揽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2)境外赌场管理人员,组织、招揽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3)受境外赌场指派、雇佣,组织、招揽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或者组织、招揽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赌场获取费用、其他利益的;(4)在境外赌场包租赌厅、赌台,组织、招揽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5)其他在境外以提供赌博场所、提供赌资、设定赌博方式等,组织、招揽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在境外赌场通过开设账户、洗码等方式,为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提供资金担保服务的,以“开设赌场"论处。

  2.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信息网络、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中国公民跨境赌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开设赌场”:(1)建立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并接受投注的;(2)建立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3)购买或者租用赌博网站、应用程序,组织他人赌博的;(4)参与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利润分成的;(5)担任赌博网站、应用程序代理并接受投注的;(6)其他利用信息网络、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跨境赌博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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