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用工责任到底由谁承担的前提,在于实际施工人是否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这关系到其他各方主体的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4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所谓“用工主体资格”,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条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主要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某些用工活动中也可以作为用人单位。
实务中,大多数实际施工人属于上述的“个体经济组织”,即俗称的“包工队”。《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第1款规定:“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也就是说,如果实际施工人是个人或未经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亦或是虽依法登记但用工人数超过7人的个体工商户,则均不能认定其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综上,认定实际施工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要件是依法注册登记并且规模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