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小王入职某钢铁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小王在操作岗位上工作。工作过程中,小王因疑似职业病而与公司协商调岗,后调岗未实际执行,双方对于原因各执一词。后小王虽继续在操作岗位上工作,但经常出现脱岗等不服从管理行为。2022年3月,因小王怠工且未出席班前会,工段长要求其回家反省,双方发生口角后小王便自行离岗回家。2022年5月,公司遂向小王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在小王离岗回家至劳动合同解除期间内,公司没有通知或催告小王返岗,小王亦未联系公司。2023年11月,小王经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某钢铁公司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等。
法院审理:天津三中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因考勤管理方面矛盾,多次发生分歧,公司要求小王离岗,后小王离岗长达50余天,其虽非故意缺勤,但亦超过了一般的合理期间,而公司在此期间内未曾联系小王返岗工作,亦未告知其缺勤性质的认定及后果,仅以小王曾表示不回来径行解除劳动合同,对此双方均有处理不当的责任。双方因缺乏充分有效沟通,形成积怨以致合同难以为继,且均无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该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钢铁公司应当向小王支付经济补偿金。最终,经过法院多方耐心调解,公司自愿支付经济补偿金,案件得以有效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