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相关内容的公示,并且保留公示的记录。
2.对于不属于法律法规明确列明的公示以及披露内容,当业主要求查阅或者披露时一定要审慎处理,业主知情权的行使应当限于与业主共有相关的又涉及业主个人权利的情况,如某业主要求查看监控录像的,则其应当说明与其自身利益相关的合理事由,如出现被盗或侵权情形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酌情予以配合查询和披露,如无合理理由即要求查询监控,考虑到其他业主隐私保护,则不能随意配合其查看要求。再如比较常见的业主由于邻里纠纷等向物业公司查询某户业主的个人姓名甚至身份证号,物业服务企业通常不能予以提供。
3.如确系较难予以判断的知情要求,为避免物业服务企业侵害其他业主个人信息、隐私的泄露,物业服务企业对此处理应当更为审慎,可建议相关业主向业委会、街道甚至通过报警提出披露要求,如相关部门认为物业服务应当或者可以披露的,再予以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