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怎么办?!律师:一字之差,不能按照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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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岁的黄阿姨虽已达到退休年龄,但为了补贴家用,她选择在某酒店担任保洁员,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今年一月,意外发生了,黄阿姨在从事保洁工作时突发疾病倒地,后被同事送到医院进行抢救治疗,医院诊断其为突发脑梗,前后花费共计五万余元。经过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阿姨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黄阿姨出院后,她的家属要求酒店支付黄阿姨工伤保险待遇,双方关于黄阿姨的医疗费赔偿事宜进行了多次的沟通,但是一直未能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律师说法
劳动关系VS劳务关系
关于“工伤”的赔偿问题,首先要解决的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建立的是劳动关系或是劳务关系(雇佣关系),二者虽只有一字之差,但含义截然不同,只有在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基础上,才有可能进行工伤认定与工伤赔偿。
劳动关系最主要的表现形式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公司未能遵循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然而,即使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要符合以下情况,也能够认定双方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而劳务关系是一种传统的经济社会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依据民事法律规范,双方协商一致,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合同的内容为一定的服务或工作成果,双方并不存在明显的人身依附属性和从属、管理属性。
在本案中,黄阿姨已年满62周岁,并且办理了退休手续,按理说,应当退休在家,颐养天年、享受生活,但是为了贴补家用,黄阿姨继续出来寻求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已经领取依法享受养老保险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不属于劳动者的范畴,双方只能建立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在本案中,黄阿姨与酒店只能构成劳务关系。
在劳务关系体系下,如何划分双方过错,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呢?
工伤的认定仅存在劳动关系中,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劳动者突发疾病,当场死亡或者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可以被认定为工伤。黄阿姨已超过55岁退休年龄,与保洁公司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也不能进行工伤赔偿。
而在劳务关系中,因为双方是平等的合同主体,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关系法律法规的约束,只能通过民法典或合同约定,按照双方的过错程度追究“违约”或“侵权”责任。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执行工作任务中突发疾病受伤或死亡的,应当判断该项工作或安排对受害者疾病发作是否存在一定的推动力,如长时间、高强度加班、连续夜班、高负荷工作等情况。如果存在以上情况,则应当认定公司作为劳务活动的组织者、指挥者和风险的防控者,未能在工作前对雇员进行身体评估及工作中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内容与雇员疾病发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但如果受害者的疾病属于事前不可预知的疾病,或是因自身内在原因导致发作,用工单位对疾病发生无法预见、预防的,那么工作内容与疾病发作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疾病发作导致的受伤、死亡无法归责于工作内容。此时只能根据公平责任向用工单位主张一定的补偿。
保洁作为黄阿姨主要的工作职责,其本身并不属于风险作业,且工作环境不具有危险性。而且,黄阿姨接受雇佣时,已经62周岁,酒店在雇佣时对黄阿姨的身体状况作相应的了解,并在安排工作时根据黄阿姨的身体状况作相应的调整,对于黄阿姨的疾病诱发不存在影响。考虑到黄阿姨的发病具有突然性和难以预见性,其受损害的原因主要是个人健康状况问题,但是,黄阿姨毕竟是在工作中突发疾病入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酒店应当按照公平原则,适当补偿黄阿姨及其家属受到的损失。
作为劳动者,应当如何在工作中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首先,劳动合同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也是最重要的法律武器。作为劳动者,在入职时应当主动要求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其次,劳动者应当增强自身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民法典等与自身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初步的了解和认识。最后,当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应当及时通过法律途径,借助公权力机构(如劳动仲裁、法院等)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当遇到复杂情况时,可以到法律援助中心、妇联等机构寻求帮助。
如果超过退休年龄无法缔结劳动关系的“劳务者”,也应当主动要求单位或个人签订劳务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日后出现推诿扯皮的情况。同时可以要求雇主为自己购买商业保险,避免工作中受伤导致造成双方的经济财产损失。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来源:市局律工处,拱墅区司法局
法律分析: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曾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