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实践中,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敲诈勒索犯罪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即“发帖型”敲诈勒索和“删帖型”敲诈勒索。“发帖型”敲诈勒索,是指行为人通过各种途径收集有关被害人的负面信息,然后主动联系被害人,以将在信息网络上发布相关负面信息为由,威胁、要挟被害人,进而索取财物的行为。
所谓“负面信息”,是指对他人名誉、声誉或者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文稿、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司法解释中的“网络信息”一词,既包括真实信息,也包括虚假信息。无论是否真实,只要足以使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行为人威胁将要在信息网络上发布涉及他人的负面信息即使是真实的,但只要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发布、删除该负面信息为由勒索财物的,仍然构成敲诈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