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过程中与被执行人执行和解协议时,应当避免哪些坑?

2024-11-21 13:5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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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钱之债中,判决生效后债务人不主动履行债务,债权人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久后,债务人主动联系债权人表示愿意协商,并表示愿意和债权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那么,在执行程序中,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时有哪些注意事项呢?笔者认为,执行程序中作为申请人,当被执行人表示愿意签署和解协议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约定被执行人履行完部分义务时,再逐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

  部分被执行人之所以愿意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往往是因为法院已经对被执行人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如:冻结账户、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等),并且严重影响了被执行人的生产、生活或者经营。此种情况下,被执行人迫切需要解除执行措施,因此会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旦被执行人达成目的,可能就会返反悔,不继续履行支付义务。因此,笔者建议在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时,约定被执行人在履行完相应比例的义务以后,才能解除某一项执行措施(如,第一期还款总欠款的50%,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冻结,第二期还款至总款项的75%,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限高措施,第三期全部还款完成后,申请人解除向法院申请将被执行人移除失信名单,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限制出境措施)。

  总而言之,申请人在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时,不能一次性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所有执行措施,避免被执行人达成目的后反悔。

  二、约定被执行人违约的,申请人可就所有债务申请恢复执行

  笔者强烈建议,申请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一定要加上一句“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还款,任何一期延迟还款或还款金额不足的,申请人均可对全部未履行金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避免对方违约以后申请人不能就全部债务申请强制执行。

  实践中,笔者碰到不下五个案件,由于未在执行和解协商上约定对方违约时所有债务加速到期的情形,导致申请人只能在每一次分期还款期限到期后,就当期约定的金额分别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未到期的债务不能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形。大大加重了申请人维权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

  三、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担保人或者担保物

  为了避免被执行人利用执行和解拖延时间、达到规避执行的目的,申请人在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时,要求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人或者担保物。

  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人的,应当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约定被执行人违约后,担保人在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时,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另外,担保人还需要向人民法院出具承诺书,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这样就可以保证申请人在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物的,若是担保物系被执行人的,则要求在执行和解协议中明确担保物的基本信息,申请人核对担保物的真实性,若是担保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申请人应当要求被执行人的配偶出具相应的证明等;若是担保物属于第三人的,除了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清楚担保物的基本信息,担保物的所有权人还需要向人民法院出具承诺书,承诺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物。

  四、执行和解协议一定要经过法院

  这也是被执行人规避执行向申请人挖的一个坑,利用申请人不懂法的心理,假装与申请人私下签订和解协议,然后让申请人撤回起诉。殊不知,这样做对申请人而言有很大的法律风险:未经过法院记录在案的和解均属于执行外和解,不属于执行和解,届时就算在和解中约定保证人或者担保物,申请人恢复执行后都不能执行该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因此,达成执行和解后,一定要提交法院,并记入执行笔录。

  五、约定违约责任

  为什么要约定违约责任呢?两个原因:第一,由于是执行和解,肯定双方都有所让步,对申请人而言,主要体现在利息、迟延履行金和本金上面,通常情况下,执行和解过程中,申请人或多或少都会做出让步;第二,达成执行和解后,被执行人违约的情况下,申请人维权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申请恢复执行,二是以和解协议为依据另行起诉。若是后期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必然会产生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因此,约定清楚违约责任,在被执行人违约后,申请人前期让步的损失可以追回,另外,若是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违约后产生的一切维权费用均是由被执行人及保证人承担的,申请人另诉产生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等)最终都是被执行人和保证人来承担,通过约定加重违约方责任的方式,督促对方严格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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