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3年6月,年仅3岁的小月(化名)跟随母亲一起在罗山县某超市内购物时,看到黄某(化名)所牵的一条宠物狗。出于孩童的好奇天性,小月想要抚摸小狗,但尚未触碰时便被小狗咬伤左手无名指。受伤后,小月被母亲送往疾控中心处理伤口、注射狂犬疫苗、血清等,共支付费用2922元;前后5次注射疫苗,支付交通费100元。事后,小月家长要求狗的主人和超市赔偿疫苗接种费用以及交通费合计3022元,但与狗的主人和超市始终无法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遂将其诉至法院。因案件争议较大,双方当事人未能在诉前调解程序达成一致意见,案件随即进入审理程序。罗山县人民法院龙山法庭法官詹峰在受理案件后,发现这是一起典型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便立即着手分析案情,力争化解当事人三方的矛盾。庭审过程中,狗的主人黄某称当时自己的宠物狗已经牵绳做好了安全措施,是孩子突然跑过来打自己的狗,宠物狗才咬伤她的,不是宠物狗主动咬的,因此自己不应承担责任。但根据现场录像视频查证,是小月对小狗心生亲昵,想要触碰但尚未触碰便被咬伤,因此该理由法庭不予采纳。超市一方辩称,超市门口设有不允许消费者携带宠物进入店内的告知牌,门口也放有狗笼,已经尽到提示义务,只是因店员疏忽没有发现消费者带狗进入,愿意承担相应的部分责任。
法院审理:法庭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在本案中,关于责任问题,原告的监护人、被告三方均有过错。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根据实际情况赔偿相应损失。本案事发地点在超市内部,属于不准携带宠物进入的公共场所。黄某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并且未能有效管理和控制其饲养的宠物狗,导致狗伤害他人,作为狗的主人,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超市作为经营活动的法人,应当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场所内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被告罗山县某超市虽然在门口做了相应提示牌,但因疏于管理放任宠物狗入内导致原告小月被咬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应当履行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的义务,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不受到侵害。本案事发时,小月年仅三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孩子的母亲应承担监护职责,但其却因疏于对孩子的监护管理导致小月被狗咬伤,对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查明事实,法官认定被告狗的主人黄某应承担40%责任,被告某超市应承担30%责任,原告小月监护人应承担30%责任,判决狗的主人黄某和超市经营者分别赔偿原告小月医疗费等费用1209元、907元。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案件已生效,该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