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保证金数额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细致考量。
1、根据《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选择保证金形式进行取保候审时,保证金的基础数额设定为人民币一千元;若被取保候审人为未成年人,则保证金的基础数额降至人民币五百元。决定机关在确定保证金数额时,会全面考虑确保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求、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与情节、可能判处的刑罚程度,以及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
2、对于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或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保证金的数额标准可依据涉案金额或直接财产损失金额的一至三倍来确定;对于其他刑事犯罪,保证金数额通常设定在2000元至50000元之间,具体数额视案件情况而定。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如下:
1、犯罪嫌疑人的刑罚可能为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
2、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险;
3、犯罪嫌疑人因严重疾病或怀孕、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等特殊情况需取保候审;
4、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尚未办结,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需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居住地所在市、县;
2、居住地、工作单位或联系方式变动时,需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接到传讯时及时到案;
4、不得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6、根据案件情况,可能需遵守额外规定,如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不得与特定人员会见或通信、不得从事特定活动等;
7、根据案件需要,可能需要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由执行机关保管。
【法律依据】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被取保候审人为未成年人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五百元。
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