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同时防卫案件应当分别认定防卫人的责任。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据此,共同的犯罪故意主要是指各行为人之间必须存在关于共同实施特定犯罪行为的犯意联络。如果各行为人之间欠缺相互协同实施特定犯罪行为的意思联络,则不构成共同犯罪,只不过是同时犯,故行为人只对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
参照上述原理,数人在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同时实施防卫,各防卫人参与防卫的过程、主观认识及客观行为均会存在不同,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应当分别判断。此时的责任认定具有个别性,不存在进行一体性评价的基础,应当根据各自主客观情节进行具体认定。数人中只有部分行为人实施过当行为,其他行为人没有与之形成犯意联络且无法预见过当行为的,不对他人的过当行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