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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审理期限延长制度本属于刑事诉讼的“应急通道”,本质上是为了规制法官的行为,蕴含了被追诉人权利保障的基本要求,体现司法公正裁判的职责所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异化成刑事诉讼的“绿色通道”,呈现“延长为主”的趋势。这使得实现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成为空谈。[9]检法协调的“暗箱操作”更是侵蚀了法官的裁判权,有损司法权威。
其次,在我国办案期限与羁押期限重叠的制度背景下,超审限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变相的超期羁押,导致嫌疑人或被告人承受长期羁押的压力和痛苦,法官受制于羁押时长,无法超脱于案件本身,“刑期倒挂”的做法时有发生,裁判难评公正。[10]2013年至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纠正“久押不决”案件的集中清理工作,统计出截至2013年4月30日全国羁押3年以上的久押不决案件共计1845件4459人,已清理纠正1766件4299人,分别占总数的95.7%和96.4%。对32件42人长期羁押的久押不决案件坚决依法作出无罪处理。[11]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提到,常态化清理久押不决案件,对侦查、审判环节羁押5年以上未结案的367人逐案核查,已依法纠正189人。[12]可见,虽然全国各级政法机关开展了对“久押不决”刑事案件的集中清理纠正专项活动,仍有近半数久押不决案件还没有纠正,且久押不决案件类型从羁押超过3年认定改为羁押超过5年,存在着“边清边超,前清后超”的现实问题。这表明“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功利性政策应对仍无法根治这一现状。[13]反思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受制于办案期限与羁押期限的重叠,审理期限迟延加重超期羁押问题。同时,长期的审前羁押也增加财政耗费和行政负担,在一定程度上浪费有效的诉讼资源,并造成司法拥挤。
最后,繁杂的诉讼流程和迟延的审理期限还可能有碍于案件公正审查。司法案件审理时间过长,可能会导致证据灭失,证人对案件记忆消退,难以实现对犯罪行为的及时处罚。被害人生活也因此难得安定、愤怒难获平息,承担着巨大的诉讼负担和精神压力。本应受到刑罚制裁的被告人可能依旧逍遥法外,危害社会秩序的稳定。[14]除此之外,社会大众对司法公正的普遍信任和司法权威的自觉服从也随之削弱。正如贝卡里亚所说: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时间间隔越短,在人们心目中,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突出、越持续。......推迟刑罚尽管也给人以惩罚犯罪的印象,然而,它造成的印象不像是惩罚,倒像是表演,并且只有在那种本来有助于增加惩罚感的、对某一犯罪的恐惧心理已在观众心里减弱之后,才产生这种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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