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退赃退赔的要点及经验

2023-10-20 13:5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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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经常接到当事人咨询:“我们把钱都退了,公安也答应放人,可是现在公安不仅没有放人,难道还要判刑吗?”


    针对这种咨询,笔者只能跟他们解释退赃退赔只是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并不代表公安机关就一定会放人,也不代表公安机关会撤销这个案件,因为退赃退赔并非无罪的排除事由。简单的说,退赃退赔不能否定犯罪行为的客观事实,只是代表犯罪情节的轻重程度。实践中,不少当事人认为财产犯罪只要把财产退回去,事情就就可以当作没有发生一样,因为被害人没有什么实际损失。这种朴素的想法看似合理,但在法律上却站不住脚,因为法律评价的是人的行为,只要当事人实施了转移并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就构成犯罪。即使当事人事后将财产退回去,也不影响其罪名的成立。因此,退赃退赔不能阻却犯罪行为的成立。毫无疑问,根据笔者的经验,退赃退赔可以换取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被告人能享受到其退赔数额相对应的法律宽恕。只是如何利用退赃退赔的时间节点和“谈判筹码”为被告人争取到最大的法律红利,才是今天讨论的主题。笔者结合自身办案经验,谈以下三点经验:


    1、想方设法退绝大部分的财产犯罪,无论是侦查阶段还是审判机关,都希望被告人积极退赔退脏,减少被害人的损失,尤其是被害人不断投诉办案机关,要求办案机关尽快把钱追回来,给办案机关的正常办公造成一定影响,只要被告人退赔退赃,办案机关的态度或多或少都会有所转变、量刑方面也会从轻处罚。这也说明,有的案件被害人动静大未必是坏事,有时可以借力而上。笔者的建议是财产犯罪,如果当事人有条件,要想方设法退赃退赔,毕竟,钱财乃身外之物,生命和自由才是人最宝贵的东西。


    2、小额及时退如果说犯罪数额比较小,而且定性没有什么争议,笔者的建议是在侦查阶段就及时退,但是最好跟办案机关提前沟通好了再退。因为退赃退赔不仅仅是一个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及时退也表明一个态度。一般来说,数额较小的财产犯罪,如果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不上访、信访,不给办案机关施加压力,那么,办案机关无论是给被告人办理取保候审,还是对其从轻处罚都没有什么压力。因此,犯罪数额较小的财产犯罪,及时退赃退赔能减少被告人的羁押周期。

需要指出的是,财产类犯罪,如果被告人不主动退赃退赔,那么法院会在刑事判决书中责令被告人退赔。在刑事判决生效之后,法院将进行强制执行。如果被告人有财产,那么法院将直接进行执行;如果被告人没有财产,那么法院将对被告人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因此,犯罪数额较小的案件,笔者建议当事人主动退赔,而且必须在法院刑事判决之前退赔,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将退赔的目的体现在刑事判决中。


    3、大额缓着退为什么说犯罪数额较大的要缓着退,因为犯罪数额在那里摆着,取保候审的可能性不大;量刑起点有明文规定,缓刑更不具有可能性。那么,这种情况退赃退赔的目的和效果只能是减少最终实际判处的刑期。这种情况,就特别要注意退赃退赔的经验和技巧了。如果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就退赃退赔,那么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就没有什么“量刑协商”的筹码了。毕竟,公安机关只负责侦查,不具有量刑建议权和审判权。因此,笔者不建议当事人在侦查阶段就火急火燎的退赃退赔,尤其是律师还没有介入或者自作主张就退赃退赔。那么,是否可以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都不退,直接到审判阶段再退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笔者的经验,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由辩护人就该问题跟承办检察官进行量刑协商,如果双方就退赃退赔和量刑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完全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退赃退赔,毕竟,检察院的量刑裁量幅度比较大,而且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被采纳的概率特别高。只有是审查起诉阶段控辩双方无法就退赃退赔和量刑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才选择在审判阶段退。


    虽然选择在审判阶段退赃退赔会就量刑问题跟检察院产生激烈的对抗,但是不能因为有对抗且检察院要求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就妥协,因为最终量刑结果的决定权在法院。如果在审判阶段能就退赃退赔和量刑问题跟法院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在审判阶段一样能实现退赃退赔的目的,甚至比审查起诉阶段取得的效果更好。尤其在一些涉众型财产犯罪中,被害人人数较多,被害人经常给承办法官打电话询问退赃退赔的问题,被害人甚至组织起来去相关部门和地方上访信访,给承办法官造成非常大的压力。如果被告人这个时候提出退赃退赔,无疑是帮法官解决实际困难,退赃退赔的目的自然水到渠成。世界上唯一不变的就是变化,每个案件的辩护方案和策略都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及时调整、修正和完善。刑事案件的退赃退赔具体什么时间节点退、怎么退,没有一个固定的方案,只能是随着案件的推进,根据经验随机应变、顺势而为。很多一开始毫无希望的案件,在被告人、家属和律师的共同努力下,慢慢就看见希望和曙光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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