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刘龙(化名)经营一家汽车租赁公司,从事汽车租赁活动。2024年7月15日,经中介李力(化名)介绍,无证驾驶员孙涵(化名)从刘龙处租赁车辆。7月17日晚,孙涵驾驶租赁车辆与赵成(化名)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两车受损,赵成经抢救无效死亡。涉案车辆仅投保交强险,赵成亲属将刘龙、李力、孙涵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刘龙辩称:自己虽知晓孙涵无驾驶证,但租车关系是李力促成,且其承诺孙涵仅为租车人,驾驶人系有驾驶证的其他人。李力辩称:自己不是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作为中介,仅负责介绍租车用户,租车人资质等应由车辆管理人审核,本人无任何过错。孙涵则提供证据证实:刘龙在明知其没有驾驶证的情况下,仍将车辆租赁给其使用,刘龙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刘龙作为案涉车辆车主,在明知孙涵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签订案涉车辆租赁合同并将该车停放于孙涵小区门口,交付车辆钥匙后并未核实车辆实际驾驶人是否系持有驾驶证,其对事故发生具有一定过错。法院酌情认定,刘龙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关于李力的责任问题,据公安机关调查笔录记载,刘龙在出租车辆时,告诉李力:“……出了事你给我保着”,李力回复:“开车的有证,你放心就行”,李力对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无异议。在本次车辆租赁合同交易中,李力虽仅承担介绍义务,但通过其与刘龙的对话和承诺可以看出,其对案涉租赁合同的成立起到了重要作用;且作为中介,李力应如实告知刘龙租车人情况,并保证信息真实可靠。综合以上情况,法院酌情认定,李力承担2%的赔偿责任。驾驶人孙涵承担其余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