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鲁08民终1031号
老丁,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8份保险,分别是年金险和两全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老丁自己,并且未指定受益人。
2020年6月21日,老丁因病去世。老丁的儿子丁某在同年8月向A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
当天,老丁的妻子李某及母亲杨某在A保险公司提供的放弃受益权声明书上签字,A保险公司将333.33万理赔金支付给丁某。
丁某拿到理赔金后,一分也没分给奶奶杨某,杨某在向孙子丁某及儿媳李某多次索要未果后,将两人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保险法第42条,8份保险合同都没有指定受益人,应该属于老丁的遗产,而杨某虽然签订了放弃受益权声明书,但签署声明书是为了尽快从保险公司获得理赔金,并非实际放弃理赔款的受益权,根据民法典147条规定,杨某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放弃保险金受益权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撤销后,自始无效。杨某、李某和丁某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均有权继承老丁遗产。
所以,判决三人等额均分老丁的理赔金。
李某和丁某对一审判决,相当不服。
他们认为:
第一,老丁投保的这8份保险,都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的,这里面有50%是属于李某的,剩余的50%才是遗产,可以进行分配。
第二,杨某签订的放弃受益权声明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并非重大误解。
于是,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是保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是杨某是否放弃继承权。
关于焦点问题一,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于老丁生前投保的8份保险合同均未指定受益人,保险公司赔付的333.3万元,应当作为老丁的遗产处理。另,依据意外伤害或者一方死亡为给付条件等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一般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一审法院据此裁判,并无不当。
关于焦点问题二,杨某出具的放弃收益权声明书,是向A保险公司出具的,更多的是为了方便自保险公司出领取保险金的便利。保险公司并非遗产管理人,杨某向其出具放弃声明,并不必然产生丧失收益权的法律效果。
保险金收到后,杨某并未向其他继承人表示过放弃收益权声明的意思表示,而是积极主动主张自己的继承权、受益权,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该声明书自始无放弃继承权的法律约束力,遗产由杨某、丁某、李某等额分割,于法有依,本院予以确认。
最终,驳回丁某、李某的上诉请求。
说实话,站在李某的角度,明明投保时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结果最终李某只能分到保险金总额的三分之一,确实心里肯定不服。
但是,站在法律的角度,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二部分:“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理,(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问题: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确实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站在朴素的道德层面,这笔保险金是死或者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具有相当的专属性,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
并且,虽然投保的钱是夫妻共同财产,但通过投保,这笔钱已经通关保险合同进行了转化,最终归属,应该根据合同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