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3年2月至7月,被告王某向原告陈某多次借款,其中,2023年2月,陈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王某转账2.6万元;2023年7月,王某通过微信将“某综合商贸中心”的支付宝收款码发给陈某,陈某通过支付宝“花呗”扫码支付给“某综合商贸中心”4.7万元,以上借款共计7.3万元。2023年8月13日,经双方结算,王某给陈某书写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陈某现金7.3万元,于2023年12月30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陈某多次向王某催要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某偿还借款7.3万元及利息(利息以7.3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王某向陈某借款2.6万元,有微信转账记录和王某书写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故对于陈某请求王某偿还借款2.6万元的部分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该部分借款的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利率但约定了还款期限,故本院支持利息以2.6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于陈某主张的4.7万元,因该部分款项系陈某通过“花呗”扫码付款向王某交付,而“花呗”属于消费性贷款,故原告陈某已形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之行为。因此,陈某基于通过“花呗”交付的4.7万元而与王某形成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属无效。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陈某将从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转贷系双方均明知的事实,故双方对于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王某应将涉案款项予以返还,陈某所主张的转贷款项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结合陈某的诉请,判决王某偿还陈某借款2.6万元及利息并返还现金4.7万元(利息以2.6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