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赵某和钱某是邻居,两人房子都位于一楼,都延伸搭建了独立院落,院落共用一面墙。赵某在自己院落内,搭建了简易厨房,还安装了监控设备。钱某在其房屋朝向院落的一侧,增设了窗户,并安装了挡雨板。双方因搭建厨房、安装监控、安装窗户、安装挡雨板等问题产生矛盾,赵某将钱某诉至槐荫区法院,要求判令钱某恢复原状;钱某提出反诉,要求赵某恢复原状。赵某认为,钱某私自修建窗户,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钱某在窗户上加装挡雨板,导致下雨时雨水流到自家厨房棚顶上,打湿灶台,影响自己生活,侵犯自己的相邻权。钱某认为,自家窗户位置较低,不会侵犯赵某隐私,反而对方安装摄像头,侵犯自家隐私,要求对方拆除;自己搭建的挡雨板,将雨水引流至自己家地面,不会影响对方,反而赵某占共用墙搭建厨房,堵住共用墙的排水口,才导致溢水,要求赵某恢复原状。
法院审理:由于双方情绪激动,但提供证据不足,为了查明事实、化解纠纷,法官前往现场实地勘验,针对当事人所说的隐私等问题,分别组织多人多视角现场观测;针对当事人所说的雨水外流等问题,现场组织洒水测试。法院最后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居住的房屋年代较老,房屋间距及空间均比较狭窄。钱某增设的推拉窗户,现场查看时,组织当事人双方踩着凳子观看,均承认难以看到赵某院落内的情况,赵某以钱某安置的推拉门窗户侵犯了其隐私权的主张,依据不足。钱某安装的挡雨板,经现场查看,已经安装导水管将水引入自家地面,虽然在雨水过大时会有水溢出,并可能会流到赵某设置的简易厨房顶棚上,但从总体上看,钱某设置的挡雨板符合对房屋正常管理使用,不存在侵犯同样在公共空间内设置简易厨房的赵某的合法权益。经现场查看和测试,赵某在涉案院落内设置监控距钱某窗户有一定距离、一定角度,且钱某窗户位置较高,钱某关于赵某设置的监控设备侵犯其隐私权的主张,缺乏依据。钱某虽然主张赵某堵塞共用墙的排水口,导致溢水,但未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现有依据不足。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驳回双方诉讼请求,并且在现场调查和判决后反复提醒双方,邻里之间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对自己的院落进行使用,不能侵犯对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