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未成年人提供内容不健康网络服务的合同无效

2024-12-27 10:3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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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案情

      唐某于2007年出生,系未成年人。2019年5月25日至2020年12月19日期间,唐某使用其微信账号向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某漫画平台充值浏览漫画,共支付1466元,形成25笔订单。唐某认为,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尽到有效识别未成年人的义务,未对其消费行为和漫画内容进行必要限制。从唐某阅读以及平台推送的内容看,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漫画会对其身心造成损害,违背了公序良俗。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认定双方订立的网络服务合同无效,判令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充值款1466元。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对于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在判断行为效力时,应注重对行为是否违背公序良俗的审查,并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向未成年人提供的漫画内容中,既包含行政规章规定的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的文化产品,也包含大量刺激性、挑逗性语言、裸露的画面以及大量不健康内容。案涉漫画内容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对未成年人价值观养成产生错误引导,诱发未成年人对漫画内容进行模仿,对未成年人本人、所在家庭和关联群体产生不良影响,与强化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共识明显相悖。案涉合同内容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故判决双方订立的网络服务合同无效,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唐某充值款1466元。

  三、典型意义

  强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社会共同追求的价值与目标。本案以网络文化产品内容不健康、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认定网络服务合同无效,一方面强调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秉持诚信的核心价值观,依法完善服务内容,另一方面发挥司法引领作用,引导网络服务提供者、未成年人及其家长、社会各界共同遵循文明、友善、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爱幼”落实到具体生活中来,共同参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文明、健康、清朗的网络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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