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通常指的是刑事公诉案件,这类案件由各级检察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发起。这类案件一般不允许撤诉,但也有例外情况。
当遇到以下情况时,人民检察院有权决定撤回起诉:
1.经查证,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2.犯罪行为并非由被告人所为;
3.犯罪情节轻微,其危害程度不足以构成犯罪;
4.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导致起诉条件不再满足;
5.被告人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因此不需承担刑事责任;
6.被告人为精神病人,在无法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经法定鉴定确认,不需承担刑事责任;
7.法律或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8.其他情况认为不应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当人民法院建议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或考虑作出无罪判决时,人民检察院需认真审查,并与人民法院进行沟通。若符合撤诉条件,人民检察院可以选择撤诉;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则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