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缓刑期间再次犯罪的人并不被视为累犯,因为他们在原判决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时就已经再次犯罪。累犯的定义是,在受到某种刑罚处罚后,在特定的法定期限内再次犯下应受某种刑罚处罚的罪行。
我国的法律规定,对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犯罪分子,应当立即撤销其缓刑,将其收押,并对新犯的罪行进行判决,然后将前罪和后罪所判的刑罚合并执行。
缓刑的适用条件包括:
1.犯罪分子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必须较轻,并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放在社会上不再具有危害性。
3.累犯不适用缓刑。
在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时,还应考虑一些因素,如过失犯罪相对于故意犯罪可能更优先考虑,少年犯相对于成年人犯罪可能更优先考虑,轻微性质的犯罪相对于严重性质的犯罪可能更优先考虑等。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必须遵守一些规定,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会客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需经考察机关批准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