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和把握网络滋扰与寻衅滋事罪?

2025-01-14 15: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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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刑法第293条和《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利用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实践中关于网络辱骂他人需要把握以下两点:1、如果利用网络辱骂特定的个人,则可能存在寻衅滋事罪与侮辱罪的竞合。如果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应按照《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即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2、严格入罪标准。辱骂、恐吓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并对社会秩序形成了实际的破坏。而对于一些网民在网络上发泄不满,辱骂他人的,要重在教育,强化管理,一般不要轻易按犯罪处理。

  对于网络上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要注意以下两点:1、该款规定的“虚假信息”,不是针对特定的自然人而捏造的虚假事实,而是针对不特定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公共事件而编造的虚假信息。2、导致现实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行为人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在影响网络空间的基础上往往会导致现实社会公共秩序的混乱。因此从形式上看,寻衅滋事罪完全可以规制网络滋扰犯罪行为,但是从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来看,寻衅滋事犯罪行为与网络滋扰犯罪行为不兼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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