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侮辱罪、诽谤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及寻衅滋事罪等,但是这些罪名与网络暴力的行为并不能完全相符,导致网络暴力行为难以被追诉。例如,由于《刑法》第246条第1款限定了侮辱罪、诽谤罪的行为方式,无法适用于侵犯隐私型网络暴力犯罪,一些言语类的网络暴力虽然给当事人造成很大的精神危害,但并没有构成犯罪要件,导致难以用侮辱诽谤罪加以规制。还有一些人肉搜索行为虽然侵害了公民个人信息,但是他是将一些个人信息曝光在网络空间上,难以认定其获取的途径为“非法获取”,也未达到出售或者提供个人信息达到50条、500条、5000条不等的入罪门槛,难以达到情节严重的限定,因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难以对人肉搜索行为的网络暴力加以处罚。
在网络暴力案件的现实实践中,哪怕网络暴力造成当事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刑法的主动介入也少之又少,这使很多网络暴力行为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罚。同时刑事自诉的取证、举证、追诉程序掣肘,导致追责困难。另外虽然现在实行实名制,但是侵害人的身份还是难以确认,尤其是难以实现暴力溯源。其次,在网络暴力的案件中电子证据的真伪很难去确定。司法机关很少主动介入网络暴力事件中,一方面是现行刑法并没有对网络暴力行为进行单独规定;另一方面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需要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网络暴力虽然给当事人造成严重的侵害,但在追究责任时会发现难以达到犯罪要件,因此难以追究网民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