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担保相对方而言,应主动注意审查拟提供担保的公司的有关决议和公司章程,确保担保行为有效。
《公司法》明文规定,作为一种有公示力的规范文件,给担保相对方施加了审查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的义务。通过理解《公司法》条文,可以归纳为“2121”的审查要点。
“2”即两个文件,一个是相应机关的决议文件,另一个是公司章程;第一个“1”是一个区分,区分关联担保与非关联担保,在非关联担保中,需结合该章程规定,审查该担保事项是须由股东会(股东大会)还是董事会作出决议,并要求提供相应决议文件;在关联担保中,因其必须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则当然要求提供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第二个“2”即审查决议文件两个要点,一是决议文件中参与表决的股东、董事签章的名称是否与工商登记的股东名称一致;二是表决的股东所代表的股权比例是否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标准,各股东股权比例是否与工商登记中一致,或董事票数是否过半。通过审查该两个要点,确保该决议具有起码的可信度;第二个“1”是审查本次拟担保之金额是否超过其公司章程中所设置的单项限额或总额。通过审查以上要点,确保担保向对方在能合理获取的信息范围内尽了应尽的审查义务。
担保相对方通过审查上述要点,确保自己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构成善意相对人,尽可能维护自身的担保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