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严格规范法定代表人的对外签署权。
在一些大股东主导的公司,中小股东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有必要通过内控机制制约大股东所派出的法定代表人的恣意行为。例如,如果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要求其代表的上市公司给自己控制的其他公司担保,一旦履行担保责任,相当于把钱从上市公司的口袋掏到自己口袋,这种危害极其严重。同时,法定代表人的签署行为,在不需要公章配合的情况下,是极其不受控制的,且可以做到极其隐蔽,难以通过审计等手段发现。对此,建议公司建立由己方管控的监察委员会,定期要求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等人员对该委员会进行汇报,并规定须对该汇报之真实性负责。若发现该等人员瞒报、谎报,如本案中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