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1年12月,唐某在健康游泳馆(化名)办理了亲子游泳会员卡,购买了53节游泳课程,转账支付了课程费用六千余元。但之后唐某向游泳馆约课,游泳馆以各种理由推诿。直至2024年8月,健康游泳馆突然闭店,导致唐某无法到店进行消费。目前唐某仍然有48节课程没有消费。唐某多次找到游泳馆协商退款事宜遭拒,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健康游泳馆与其所属的健康公司(化名)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向唐某返还全部课程费用。被告健康游泳馆及健康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法院审理: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唐某向健康游泳馆支付服务费,健康游泳馆为唐某子女提供游泳服务,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唐某向健康游泳馆支付了服务费,健康游泳馆即应当提供相对应的游泳服务,现健康游泳馆闭馆,不再向唐某子女提供服务。原告唐某主张剩余48次游泳服务并未享受,被告健康游泳馆、健康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故法院对于唐某主张的次数予以采信。综上,健康游泳馆应退还5966.49(6588÷53×48)元,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健康游泳馆作为健康公司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健康公司应当对健康游泳馆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健康游泳馆与健康公司向唐某返还服务费5966.49元。该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