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原则上公司股东无需对公司债务负责,但在公司破产等特殊情况时可能对会该原则有所突破。
办理破产无法清算案件中公司股东责任认定的案件时,必须需要注意的是该名股东是否为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为以上人员设定了在企业裁定破产时应当承担、履行的义务,若违反该条规定造成债权人的损失,该股东将在债务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支持法院在判决时贯彻债权人利益保护原则,避免债务人通过破产程序不当损害债权人利益,但同时也避免了任意突破股东有限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