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08ff51.png)
从组织架构来看,若某人开设棋牌室经营,仅提供麻将台供附近村民朋友娱乐,客观上不符合开设经营赌场的构成要件,主观上也不符合提供场所供他人赌博的目的,加之,其经营棋牌室既无固定的员工,也未发展下级代理,并不具备开设赌场罪中公司化经营、层级严密、分工明确的特点,故开设棋牌室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从参赌人员来看,若来棋牌室打麻将的人,都是居住在附近且有工作的朋友及居民,并没有对社会不特定的人员进行公开或者半公开宣传,则不具备开设赌场罪中涉及人员范围的不固定、流动性的特点,故开设棋牌室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从赌博规则来看,若某人开设棋牌室经营,仅提供筹码供打麻将的人计数,除固定收取每人/每场次20元服务费外,并未从中抽头渔利,不满足开设赌场罪对参赌人员赌博方式具有控制和决定权的特征,故开设棋牌室的行为属于收取正常场所的正常经营行为,不具有刑事处罚必要性。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