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的量刑标准及法律依据。

2025-02-10 10:00:32

1070浏览

律师答疑 如你有法律问题,可直接咨询律师
点击展开完整知识

  强奸罪的量刑标准及法律依据如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二人以上轮奸的;

  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量刑标准

  一般情节: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加重情节:有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二人以上轮奸妇女;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还可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法临平台的立场。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删除请通过【客服中心】联系我们。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咨询律师,获取专业解答。
看完文章仍有疑问 ?推荐咨询下方专业律师
低至 ¥0 / 原价 ¥0
限时优惠
15
:
00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平台精选 普法文章
相关法律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