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婚罪的几个问题

2023-10-23 15:3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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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重婚罪”是自诉案件还是公诉案件?  


    很多人认为“重婚罪”是自诉案件,即不告不理,公诉机关不能主动对涉嫌”重婚罪”的人提起诉讼。事实上,“重婚罪”案件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追究“重婚罪”有两种途径,一是公安机关依报案、举报或者其他线索展开侦查。二是法院、检察院发现有重婚嫌疑而移交给了公安机关去侦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来依法审判。所以,如果配偶一方发现另一方存在重婚行为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也可以自己收集相关证据,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构成“重婚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有些人以为构成“重婚罪”必须是另一方实际领取了结婚证书为前提,还有些人认为构成“重婚罪”的前提并不需要实际领证,只需要双方对外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就可以了。


    上述两种看法可以说都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实际上,构成“重婚罪”的前提是主观上明知自己有配偶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这种结婚不仅包括实际领证,还包括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所谓的夫妻名义并不一定要当事人自己对外直接公开夫妻关系哦,只需要周边的人从通常角度上理解认为二人属于夫妻关系即可。


    三、“重婚罪”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吗?


    有些人以为“重婚罪”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时便可一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事实上,关于“重婚罪”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是规定在《民法典》之婚姻法上的,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由此可见,受害方可以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向构成“重婚罪”的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这种损害赔偿包含了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具体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过错方对无过错方造成的损害程度以及婚姻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判定赔偿数额。


    四、“重婚罪”适用调解、撤诉吗?


    “重婚罪”不等同于一般的刑事案件,在符合特定情形下是适用调解和撤诉的。


    例如自诉人如以被告和他人的“重婚罪”事由向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如果调解后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那么这种情形下也可以由自诉人自愿撤回对被告的刑事自诉案件哦。但是如果这个案件是由检察院提起的“重婚罪”诉讼,则属于公诉案件,作为婚姻受害方的当事人是无资格提出撤诉和向法院主张调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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