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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何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其中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指的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如上,夫妻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需要将能够归入上述范畴的所有财产进行梳理分类,并进而将确定的分割内容以书面形式进行固定。
有关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夫妻离婚时,有财产约定协议,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的财产分割应按照协议履行;反之则按照婚姻家庭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另外在夫妻对外债务的负担上,如果债权人知道夫妻之间存在财产约定,则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仍认定为个人债务,由一方财产负责清偿。这对于夫妻一方在未知状态下获债起到了防火墙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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