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主张与伤残等级的关系

2023-10-24 13:5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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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规定在第十七条,具体为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以其法条沿革看,自2003年开始,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表述没有过调整,均以“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标准。

 

   实践中则往往以是否构成伤残判断是否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其计算的比例也常与伤残系数相一致,比如十级伤残,则比例为10%,九级为20%。对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支持与否是否需要考虑受伤人员的劳动能力损失情况,一直以来都有争议。最近的一些变化是有些地方的高院,通过各种形式统一了当地被扶养人生活费支持与否的裁判规则,摘录如下:

 

    一、创新派观点:以上海市为例 

 

   像前段时间朋友圈里流传的上海高院不再支持低伤残人员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我们做了还原。上海法院系统做过一个课题,名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相关内容由宝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完成,由上海高院法官进行指导。依照该课题的观点,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审查,采用的是另一种定型化的计算标准,具体为:一至三级伤残可以直接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四至七级伤残认定为对劳动能力有影响,可按照80%、60%、40%、20%的比例酌定;八至十级原则上认定为不影响劳动能力。这种三档划分,有定性上的区分限制,也允许个案定量中的酌定。相比之前,其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支持呈现出两级化的趋势,较低伤残等级的情况下,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再支持,而在较高伤残等级的情况下,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支持标准则大幅提升,以三级伤残为例,之前是80%,现在来到了100%

 

   抚养人伤残等级

 

   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

 

   一级~三级伤残  100%

 

   四级伤残  80%

 

   五级伤残  60%

 

   六级伤残  40%

 

   七级伤残  20%

 

   八级~十级伤残  0%

 

   比如在(2022)沪0109民初1079号案件中,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构成十级残疾,其伤情不影响劳动能力,原告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二、传统派观点:以内蒙古、广西为例 

 

   持这种观点的认为不应当改变或者不应当做太大改变。如: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赔偿项目审核认定标准汇编》的通知(文号:内高法发〔2021〕18号)认定被扶养人生活费采用如下标准:

 

   受害人伤残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扶养年限÷扶养人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在(2022)内0722民初648号案件中,同样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支持了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请。

 

   在桂高法会〔2020〕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司法厅、广西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的通知中显示,广西的计算方式与内蒙古一样,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加入了伤残对劳动能力的影响的考虑,即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做出相应调整。

 

     三、折中派观点:以海南为例 

 

   不得不提的是海南的方式,一种既有别于上海的创新,也有别于传统的计算方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2021年01月01日生效)中“认为被扶养人生活费指加害人非法侵害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致使其丧失劳动能力时,受害人的被扶养人因此丧失生活来源而请求加害人或者其他赔偿义务人予以赔偿的费用。

 

   残疾等级对应系数:受害人伤残需要赔偿扶养费的,根据伤残等级比例或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计算。”海南在描述上强调劳动能力丧失与生活来源丧失,而在计算方式上,采用的是既可以按照伤残等级比例,又可以按照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计算的方式。此处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鉴定,我们认为只要是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都可以,并不限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在(2020)琼9005民初2444号案件中,同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侵权人提出原告并未达到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要求被扶养人生活费于法不符,于情理不符,不应当得到支持,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我们认为

 

   最高法院民一庭在其编写的《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认为,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要以死亡或者伤残等级评定或者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作为依据。即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评判依据,可以是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也可以是伤残等级评定。我们认为从规定以及趋势看,被扶养人生活费主张与伤残等级有联系,但不必然。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考虑劳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我们提供一种在个案中的处理方式,就劳动能力是否丧失以及丧失程度问题进行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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