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擅自堕胎,是否侵害丈夫的生育权,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5-03-10 10: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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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生育并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很多的因素导致现在的年轻人越来越不愿意生孩子。所以即便是国家放开了生育政策,鼓励大家多生育,但出生率仍然是不升反降。

  夫妻双方都有生育权,但如果夫妻双方之间达不成要孩子的共识,往往就会产生很多矛盾。特别是当女性怀孕之后,又发生流产、堕胎等情形时,更会加剧双方之间的冲突。然而夫妻双方实现生育权的条件是明显不同的。对于女性来说,其在怀孕、生育和哺乳方面承担着男性无法代替的艰辛和风险,其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也履行了更多的义务。所以当丈夫和妻子生育权发生冲突时,理应更多的保护弱势的妻子的人身权利。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也明确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因此,即便妻子擅自堕胎,丈夫也不能以妻子的行为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要求妻子进行赔偿。即使起诉,法院也不会支持。但是,如果夫妻之间因为上述情形导致双方感情破裂而请求离婚的,则人民法院可以将上述情形视为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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