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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男)与李某(女)原系夫妻关系,2024年3月11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男孩王一、女孩王二均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1号支付每个孩子抚养费2000元直至18周岁。2025年1月23日,王某诉至法院以自己买房需要还贷、需要赡养老人,无力支付约定数额的抚养费为由,要求减少抚养费为每个孩子每月900元。王某于本案诉讼前已经再婚。被告李某辩称,双方协议离婚后没有出现或发生足以使原告降低支付抚养费的重大变故,不同意减少抚养费。本案双方在民政部门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包含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以及抚养费承担的约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以及抚养费承担条款是以离婚为前提条件,也可能是当事人为了实现离婚目的而作出的妥协条件,在未发现订立该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双方均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继续按照约定的协议内容履行。
本案中,王某未举证证明其现在生活与签订离婚协议时相比发生了无法预料的重大变故,至于其陈述的买房需要还贷等情况系为改善生活条件而作出的决定,赡养老人也是在离婚协议时即存在,并非系无法预料的情形。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文字:刘丽
编辑:颜亚畦
校对:郅硕张婉青
审核:刘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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