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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刑事案件到检察院后,一般情况下,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并移送法院,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此外,如果案件改变管辖,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这种情况下,案件从检察院到法院的时间会相应延长。一个案件一般情况下在审查起诉阶段审限最长为6.5个月,如果是改变管辖(包括上报)的案件,审限最长为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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