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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被告人在解除与自诉人的婚姻关系后,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系被告人行使婚姻自主权的合法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案例索引(2020)内0426刑初183号
基本案情
自诉人与被告人于2014年8月29日登记结婚,婚姻期间因感情破裂,被告人陈艳红于2019年5月16日提起诉讼要求与自诉人离婚并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判决自诉人与被告人离婚,并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对共同财产分割部分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0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诉人与被告人宣告解除婚姻关系。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陈艳红与案外人张某登记结婚育一子。
另查明,自诉人与被告人离婚诉讼期间,被告人居住于其亲属刘某家中。法院认为被告人陈艳红在解除与自诉人的婚姻关系后,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系被告人行使婚姻自主权的合法行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判决结果
被告人陈艳红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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