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性侵果园守夜大爷——是故意伤害罪还是强奸罪?

2025-07-24 10: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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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这样一个案例,那是发生在2015年7月的一个月黑风高的夜晚,陈大爷跟往常一样巡逻果园,突然闪过一到黑影,大爷追上去询问对方是不是想偷东西,这男子说只是过来转转。大爷见他也没偷东西,就放过他。

  没想到再晚一些,大概十一点,这名男子骑着摩托车再次来到果园。大爷看到这名男子一天来果园好几次,心生疑惑,就上前去询问男子为何这么晚跑过来,可这名男子不理会陈大爷,不停地在一旁抽烟。陈大爷感觉男子不像偷东西的,就回到自己住棚休息,可让他没想到的是,一场厄运即将降临在他的头上。

  零点左右,这名男子突然跑进陈大爷的住棚,对其进行性侵,一番折腾之后,他还对陈大爷坦言称自己是同性恋,只喜欢男人。

  在当时的法律,不能判该男子强奸罪,因为该罪名的受害者为女性;不能判该男子故意伤害罪,因为达不到轻伤以上;不能判强制猥亵罪,因为该罪名的受害者不包含男性。

  后来男子被抓获,经调查,男子还同时犯有其他罪,抢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判处二年八个月,并判处罚金。

  至此之后,刑法进行了改变:

  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将这条中的“妇女”改为“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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