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无罪案例

2025-07-26 15:44:46

879浏览

律师答疑 如你有法律问题,可直接咨询律师
点击展开完整知识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被告人是受村民委员会指派,对村民承包给自诉人的土地进行登记,与自诉人并没有形成保管关系,自诉人承包的土地也不是遗忘物和埋藏物,并且自诉人也不能证实被告人将其土地占为己有。

  案例索引(2020)吉0822刑初210号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9日,自诉人在××县承包土地800公顷。并与村委会和村民签订了集体土地发包合同、土地承包合同。被告人耕种吴某转包给宏瑞合作社的土地6.41亩。

  法院认为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将他人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构成本罪主观上明知属于交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客观上表现为将交由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本案中,被告人是受村民委员会指派,对村民承包给自诉人的土地进行登记,与自诉人并没有形成保管关系,自诉人承包的土地也不是遗忘物和埋藏物,并且自诉人也不能证实被告人将其土地占为己有。故此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自诉人指控被告人犯侵占罪不能成立,被告人无罪。自诉人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人非法占有自诉人财产,故此其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刘万海无罪。

  二、驳回自诉人其它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法临平台的立场。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删除请通过【客服中心】联系我们。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咨询律师,获取专业解答。
看完文章仍有疑问 ?推荐咨询下方专业律师
低至 ¥0 / 原价 ¥0
限时优惠
15
:
00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平台精选 普法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