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

2025-08-05 11: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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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被告,是指原告起诉其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诉讼被告既不是国家,也不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在对外生效的法律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2、行政机关组件并被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3、经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改变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但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视为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

  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是共同被告。

  5、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组织所做的行政行为,该组织为被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以实施行政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6、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发生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以其所属的人民政府为被告;实行垂直领导的,以垂直领导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被告。

  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对该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以职能部门为被告;对其他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开发区管理机构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以设立该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

  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村(居)民委员会、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税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依据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居)民委员会为被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村(居)民委员会、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税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受行政机关的委托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9、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未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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