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返还规则

2025-08-07 1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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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简介

  2019年9月,张某与武某系同乡,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在相恋一年后双方准备步入婚姻殿堂组建家庭,并协商确定在武某父母经营的饭店举办订婚酒宴。按照双方老家习俗,应由男方负责置办订婚酒宴,故张某父亲向武某母亲银行转账了33500元用于支付酒宴开销,另购买香烟、酒水等花费70000余元。订婚当日,张某现金交付武某彩礼66666元,席间两人收到双方父母及亲友给付的改口费合计77600元。此外,张某还给武某购买了某品牌钻戒一枚。2021年春节后,双方商量结婚事宜,武某父母提出结婚彩礼还要660000元,并要求张某在沪购置婚房,经长达半年的协商后最终确认次年1月1日结婚,张某再给彩礼266000元,婚房暂不购置,婚后双方居住在张某父母家,但张某仍因此与武某产生了隔阂,且矛盾加剧。后张某与案外人孙某于2022年1月30日举办婚礼,并要求武某退还彩礼、钻戒、改口费,承担订婚酒宴费用等,但武某拒绝退还,故张某起诉至法院维权。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的给付是我国民间传统的婚俗习惯,系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由男方向女方交付的一定金额的钱款、一定数额的财物等。通常情况下,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彩礼应当退还。张某为订婚向武某支付的66666元及订婚钻戒1枚属于彩礼性质,双方未结婚,应予以退还。去除武某已经向张某转账支付的40000元,判决武某应向张某退还订婚彩礼26666元及钻戒1枚。改口费及办理订婚酒宴费用不属于彩礼,且按照双方认可的老家婚俗,订婚酒宴由男方张某负担。判决驳回张某其余诉讼请求。

  三、订婚彩礼返还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不过,在现实生活里,情况往往更复杂。比如已经给付的彩礼,可能早就用在了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中,实际上变成了两人的共同财产;也可能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已经花得一干二净。所以,法院在审理这类彩礼退还案件时,会在充分尊重当地婚姻习俗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这些因素包括:彩礼给付的金额和范围;男女双方是否共同生活以及生活时间的长短,彩礼有没有转化为双方共同财产;彩礼目前的状态,是否被双方共同消费掉;女方是否有怀孕;若双方共同生活过,会参照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析产”的方式来处理;悔婚双方的过错情况以及过错程度;给付彩礼是否导致给付一方家庭的生活水平大幅下降,甚至低于当地正常生活水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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