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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由来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7条,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显然,起诉第三者返还财产的前提,必须是重婚、同居或者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也就是通常说的出轨,如果夫妻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但是另一方没有配偶出轨的证据,或者“第三者”不认可婚外情,那么夫或妻一方,可否仅凭转账记录,起诉第三者返还财产?我们先看一则案例。
二、典型案例:丈夫和第三者矢口否认存在婚外恋,原配凭特殊含义转账,起诉要回丈夫赠与第三者的财产
在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0民初3083号案例中,原配圆女士与丈夫方先生,2003年6月17日登记结婚,2023年3月,圆女士发现丈夫方先生通过微信认识任女士。自2022年5月起,丈夫方先生在陌陌平台通过打赏、支付宝转账、支付宝红包转账、微信转账、京东购物、天猫购物等方式赠与任女士大额财物共计637,581.42元,两人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圆女士认为,丈夫徐某在与自己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自己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赠与任女士,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效行为,起诉要求任女士返还赠与财637,581.42元。任女士认为,自己与圆女士的丈夫仅为普通朋友关系,支付宝、微信等转账并非赠与款,而是方先生的还款,并且提供了方先生写的借条和承诺书,京东天猫购物等也与自己无关,不同意归还。
圆女士的丈夫方先生,否认与任女士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实,认为双方只是普通朋友关系,双方的转账只是归还任女士的还款,在京东天猫等平台购买的物品,是自己自愿购买。在丈夫方先生矢口否认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任女士也不承认婚外恋的情况下,圆女士通过调查丈夫与任女士之间的支付宝、微信流水,发现二者往来流水金额大、次数多,并且存在多笔“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虽然圆女士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证明二者有不正当关系,但结合其他转账和款项往来,对方又不能合理解释,就可以认定二者存在不正当关系,可以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7条的规定,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法院最终直接认定双方形成不正当关系,判决支持了任女士要求返还共同财产的大部分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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