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中掐卡行为的定性分析及其处断

2023-10-31 13:5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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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断卡”行动以来,在电信诈骗犯罪活动中租售银行卡者(下称持卡人)截留上游犯罪者(下称用卡人)转入银行卡赃款的“黑吃黑”情形(俗称掐卡行为)频频出现。但司法实践对此类行为存在诈骗罪,盗窃罪,侵占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定性分歧以及是否并罚的争议问题。同案不同判既对被告人不公平,也损害司法权威与公信力,需要进一步明晰判断规则、统一裁判标准。

 

    在财产犯罪中,刑法侧重于保护平稳的财产占有秩序。赃款赃物是属于国家、集体或被害人所有的合法财物或违禁品,应由有关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追缴、退赔或没收,不允许其他人恣意占有。司法实践亦禁止“黑吃黑”行为,如《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实施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分别以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抢夺罪等定罪处罚。”可见,赃款赃物具有刑法独立评价的价值,属于财产犯罪的对象,是刑事评价电信诈骗中掐卡行为的基本前提。

  

    总之,掐卡行为是对电信诈骗中“黑吃黑”现象的概括描述,包含了不同情形。需结合行为方式、占有状态、掐卡罪过产生时间等综合判断,并以充分评价标准判断并罚与否,方能实现个案定罪准确、罚当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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