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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另外,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但具有多次贪污未经处理、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等遭受损失、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情况订立攻守同盟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其他较重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贪污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同时具有上述“其他较重情节”中六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贪污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同时具有上述“其他较重情节”中六种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特别严重情节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对于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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